2024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原组长蒋志伦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蒋志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蒋志伦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蒋志伦利用担任修文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书记,贵州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4万余元。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志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蒋志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蒋志伦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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