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张译实属躺枪,但这部剧确实有伤害碎尸案家属的嫌疑,而且这类一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艺术可以来源于生活,但不能既用真人真事当噱头,又肆意编造伤害原型的情节,创作要有底线!
南大碎尸案家属发文喊话演员张译,称其主演的《他是谁》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伤害。这事张译被挂确实冤,即使这作品构成侵权,也属于民事纠纷,作为演员张译没有法律责任。这个道理公众应该都能理解,甚至家属方也心知肚明,选择挂张译,无非是通过名人效应扩大影响力。
目前看家属挂张译确实达到引发舆论关注的目的,至于这种做法是该批评指责还是该同情理解,杨律师不想多评价,我们讨论一下用现实人物和事件创作影视作品是否引发侵权的问题。
常说艺术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那这种事是不是可以用这是艺术创作,不是纪录片为由免责呢?法律上,用现实人物或事件创作,有没有什么规定?是否要求先要征得原型人物同意?
法律上,并没有必须征得原型当事人或家属同意的规定,但有艺术作品侵犯名誉权的标准。《民法典》1027条规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一部作品,只是在某些情节上和真人真事有点相似,但没有特别明确的指向,那不用担心侵权问题。比如有些作品把多个现实中的人物和事件因素放到一起,再进行加工,最终形成一个新的人物或事件,指向已经不明确了,那就可认定属于没有以特定的人为描述对象。
当然,退一步说,就算是以特定的人为描述对象,也不是必然构成侵权。还要加上“含有侮辱、诽谤内容”这样的条件,才构成侵犯名誉权。
以南大碎尸案这个事件为例,如果家属主张的《他是谁》的相关情节的设置,与真实案情高度一致,已明显指向南大碎尸案,甚至在各种明里暗里的宣传中,也在关联南大碎尸案,那应该符合“以真人真事为描述对象”的标准了,至于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进一步看作品中是否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如果家属所称的情节中虚构了”私生活“婚外情”的剧情,显然容易让观众,误认为原型人物实际有这些事,而这些事确实会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涉及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其实,影视作品以真人真事为原型创作,擅自增加情节引发争议的事以前也有。比如某单位根据某拉拉跳车案创作的电视剧,就编造了司机周某用手机搜索“如何让人不知不觉死去”和周某妻子给法官行贿、下跪等情节,显然伤害了当事人。
总结一下:我觉得用真人真事创作,要么就改动得多一些,让人没法明确判断和真实事件的人物关联。如果就是想用真人真事的噱头,最好是先征得原型人物或家属的同意。未经同意,至少也要做到尊重事实,不要随意虚构伤害原型的情节。要有点创作底线,不能为了自己赚钱,就伤害他人!大家觉得呢?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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