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他是谁》剧照。图/微博账号“电视剧他是谁”
据大河报报道,12月17日,“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夫发文喊话演员张译。被害人家属称,张译主演电视剧《他是谁》中的“余爱芹案”与1996年“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剧中“余爱芹”婚外情情节是毫无根据的胡编乱造,是对其死去妹妹的极大侮辱,给其全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家属要求出品人、播出方停止对逝者的恶意消费,主动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并表示,2023年他们就委托律师起诉了出品方及播出平台,希望对方公开致歉并下架视频,其间经历过调解,但一直未能谈拢。
12月17日,万达电视剧公司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今年4月,万达电视剧方面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资料。在法院组织协调下,目前公司积极与当事人律师进行沟通。
南大碎尸案发生于1996年,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生刁爱青被残忍杀害并碎尸。案发至今,仍未找到凶手,2016年,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称:“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
南大碎尸案并不是第一个被改编成影视作品的真实事件,也不是第一起引发争议的真人故事改编作品,在真实事件以及真实原型故事为基础的影视改编当中,剧本改编边界在哪儿,一直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
真实故事改编引发争议
近年来,以真实事件以及真实人物改编的影视作品层出不穷。比如,电影《八角笼中》以2017年凉山“格斗孤儿”新闻事件为背景;电影《消失的她》故事原型是2019年发生在泰国的一起杀妻坠崖案。
以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必然糅合了真实性的客观与艺术性的虚构,这也恰好是艺术创作本身的特点。但在现实中,这却极易引发故事原型的不满。
2014年,陈可辛导演的《亲爱的》上映之后,作为女主人公原型的高永侠不满电影中“给记者下跪”“与别人睡觉”等虚构情节,称这让她在现实生活中遭到指指点点,宣称要告制片方侵权。最终以导演陈可辛道歉收场。2018年上映的《我不是药神》同样因为不少情节的改编,引发了故事主人公陆勇的不满。
由于真实故事不仅仅涉及主人公一人,围绕主人公的其他配角形象也可能会导致影视作品争议。典型如陈可辛导演的电影《夺冠》,由于国家女子排球队前主教练陈忠和不满电影当中对其形象的塑造,不得已电影将其名字隐去。
这些争议涉及改编授权、虚构情节名誉侵权的问题,而一次次争议背后,实际有利于不断清晰化剧本改编的边界。
真人真事改编不一定需当事人授权
依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是否需要当事人授权?很多当事人会参照著作权法当中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认为需要授权。一般人的理解当然是自己的故事,没有自己的授权,别人没有权利改编。
但这并不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类似真实事件属于表达的素材以及思想的来源。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大量热点真实事件都经过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然而,如果改编作品参考了以形成作品的人物传记,或者非新闻报道的非虚构作品一类,则需获得作者授权。
其实,真人真事涉及的不仅仅只是主人公一人,相应围绕主人公的人和事非常庞杂多样。如果需要当事人授权改编,这意味着需要取得事件当中每一个当事人的授权,这几乎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依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的授权。
但这并非是绝对的。国家广电总局曾发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中提到,“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国内影视作品制作实行的是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
《备案须知》虽然非行政法规,亦非部门规章,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是作为主管单位的指导意见,制作单位一般还是会予以遵守。如电影《梅兰芳》的拍摄就获得了其后人梅葆玖的授权。
剧本改编的边界到底在哪?
一般而言,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涉及原型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或者死者的人格权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风险实际有很多规避的办法,而当下真人真事改编更多的是名誉权侵权风险。
既然是真人真事的改编作品,自然会有“改”的痕迹,也有“编”的内容,到底应该怎么“改”又该如何“编”?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含有侮辱、诽谤内容”。
2006年上映的《霍元甲》就因为其改编内容引起了霍元甲后人的不满,霍元甲后人认为电影丑化了霍元甲形象,起诉片方要求停止发行。该案两审都驳回了霍家后人的诉求。
在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取材于真实历史人物的故事片,主要特点是虚构性、表演性。故事片区别于纪录片,故事片可以取材于真实的历史人物,但在故事情节、事件安排等方面则以虚构为基础,追求“艺术的真实”而不是“历史的真实”。
侵害死者名誉的要件之一是违法行为,电影《霍元甲》一方面经过了主管单位的审查,另外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制片方必须征得历史人物后人的同意才能进行电影创作,也没有要求制片方必须调查史实、走访所描写对象的后人以及依据事实编写剧本。因此,法院认为,影片的拍摄行为难以称为非法行为。
不过,当时法院也提到,这部影片将“真人真事”与“虚构的故事”糅为一体且未明确说明,客观上容易造成一些人将真实人物与影片虚构人物对比,并得出“毁损名誉”的结论。
因而,法院强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历史人物为题材进行商业影片拍摄,应充分尊重历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照顾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
总结《霍元甲》这个案子,法院判决有两层结论,一是法律上,影片在故事情节的虚构方面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侵权事实;二是情感上,部分情节没有考虑后人感受,照顾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属于道德层面的争议,不属于法律判断的范畴。
很多时候,影片改编是否“含有侮辱、诽谤内容”非常主观。特别是涉及公众人物,相关改编内容进入到舆论场当中,是否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名誉,其实并不是影视制作单位能否提前预计到的。所以,不能因此给予制作方过多的责任,否认会限制创作自由。
但是,创作自由也不意味着随心所欲。“戏说不是胡说,改编不是乱编”,以真人真事为蓝本的故事创作在尊重艺术规律的同时,也需要尽可能考虑到当事人及其后人的感受,能够提前对其情感利益有所关照,如此也会减少类似的纠纷。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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