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村组获得征地补偿等集体收益分配背后

  嫁出去20多年,虽然户口留在娘家乡村,但按照当地村规民约,阿丽依然没资格享受集体收益分配。

  为争取自己的分配权益,她成为四川广安城郊玉皇观社区二组的一个“刺头”,从居民小组一路找到社区、街道办、相关部门……最后,她带着一纸诉状踏入法院大门,诉请法院判决居民小组支付自己征地补偿款和租地费用8300元。

  法院最终认定阿丽在玉皇观社区二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受相关权利,支持了她的诉求。在她胜诉之后,该居民小组又先后有3名“外嫁女”通过诉讼获得集体收益的分配,最近的一份判决已于2024年11月作出。

  村规民约

  “嫁出半年不办迁移的,自行脱产(不能在本组分一切)……有儿子的,如女子已嫁出,应到男方。若男方和子女迁到本组,一律不认可,不能享受本组一切……”

  VS

  法院认定

  村规民约中,“嫁出半年不办迁移的,自行脱产(不能在本组分一切)”的内容或离婚妇女不能分配等主张,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内容相抵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内容无效

  1/刺头

  “村里的外嫁女”

  按村规民约不能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12月初,“大雪”节气过后,位于川东的广安又冷了一些,高海拔地区已迎来今冬第一场雪。

  地处广安城郊的枣山街道办玉皇观社区二组(原大沟村三组,该社区2018年由原大沟村与黄山村合并而成),大量田地和房屋已被征收拆迁,变成公路或工厂,附近不远就是高速路收费站。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得益于征地补偿以及砖厂、玻璃厂在该居民小组租赁土地,居民们可以获得不定期分红。以2020年至2022年为例,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红就有8000余元。但对于原本在这里出生长大的女孩们来说,一旦出嫁,即便户口没迁走,受制于村规民约,她们也失去了这些集体收益的分配资格。

  根据原大沟村三组2007年制定、2008年正式执行的村规民约约定:“嫁出半年不办迁移的,自行脱产(不能在本组分一切)……有儿子的,如女子已嫁出,应到男方。若男方和子女迁到本组,一律不认可,不能享受本组一切……男方嫁到女方后,不办迁移走的,在一年内,有效,过期不认可。”

  当地一名居民表示,村规民约后来有过补充修订,但“外嫁女”一直被挡在村规民约之外,不能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阿丽在玉皇观社区二组出生,今年48岁,上面有两个哥哥和三个姐姐,是三个孩子的母亲。自1997年结婚后,她就成了“外嫁女”,几年后因第一任丈夫去世又改嫁现任丈夫,但户口一直留在娘家。阿丽说,以前每年交农村医疗保险费用,她都会把钱交给母亲让她代为转交给村干部,但自己没有享受过组里的集体收益分配。

  在整个玉皇观社区二组,像阿丽这样的“外嫁女”有10多个,她的一个侄女早年嫁到邻村,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因一直未能分配小组集体收益,几年后只能将户口迁走。

  后来,阿丽在网上看到一些关于“外嫁女”也有资格分配村组集体收益的新闻报道,意识到自己应该去争取合法利益。为此,她找过很多地方,从小组到社区,再到街道办、相关部门……在一些居民眼中,阿丽成了一个挑事儿的“刺头”。

  2/争取

  她起诉居民小组胜诉

  获征地补偿款和租地费用8300元

  2023年,在多次争取分配集体收益未果的情况下,阿丽踏进了法院的大门。

  阿丽告诉记者,街道办一名工作人员曾提醒她应该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这件事。于是,她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了法律援助,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段小林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阿丽将玉皇观社区二组列为被告,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居民小组辩称,组里至今所有分配均是按照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村规民约进行分配和处理,阿丽的情况并非个案,阿丽此前要求改变分配方案,经多方调解,但小组居民表示不同意改变分配方案。

  法院认定,阿丽系玉皇观社区二组居民,虽早年外嫁,但户籍仍登记在玉皇观社区二组。法院认为,征地补偿按现有人口分配集体土地的征地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凡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都有权参与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对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村民。

  法院认为,阿丽虽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并未取得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未享受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且阿丽仍承包有玉皇观社区二组的土地,并一直由其近亲属在管理使用,阿丽并未丧失其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利,被告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阿丽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和租地费用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阿丽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玉皇观社区二组向阿丽支付征地补偿款和租地费用8300元。

  3/希望

  其他“外嫁女”也先后胜诉

  居民小组被判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项

  阿丽的胜诉,让居民小组里的其他“外嫁女”看到了希望。

  她的侄女小蓉今年25岁,是一名智力四级残疾人士,自出生后,其户籍就登记在父亲名下。过去很多年里,她一直像其他居民一样参与分配玉皇观社区二组集体收益,但分配资格随着她在2022年结婚之后就画上句号。

  小蓉的母亲说,在2024年1月的集体收益分配中,女儿因已出嫁未能获得分配款项。小蓉的表姐小芳更早几年便已结婚,户口一直在娘家,两个孩子也随她落户,但因“外嫁女”的身份,她和两个孩子都没资格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考虑到女儿智力残疾,也为了能给女儿多一份保障,小蓉的母亲决定帮帮女儿,最后和小芳一起委托阿丽此前的代理人段小林向法院起诉。

  记者注意到,事实上,在玉皇观社区二组此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表中,包括阿丽、小蓉以及小芳母子(女)在内,几人均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因村规民约无法获得集体收益分配。

  最终,小蓉和小芳的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2024年8月,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玉皇观社区二组支付小蓉征地补偿款、土地租赁费400元,向小芳母子(女)三人支付2020年至2024年相关款项共计26100元。

  李女士是第四个起诉的“外嫁女”,她的身份更为特殊。她2004年通过结婚落户到玉皇观社区二组,2015年跟前夫离婚,后来两人又各自再婚,但李女士的户口一直留在玉皇观社区二组。因离婚外嫁,她也不能享受村里的集体收益分配。

  李女士之后也委托段小林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玉皇观社区二组支付李女士2020年至2024年的相关款项共计8700元。

  由于小蓉、小芳以及李女士在起诉时,居民小组的前期分配款项已分配完毕,法院认为,“被告村组后续会有其他款项收入,被告可以按照已分配标准向原告分配集体收益,不必收回已发放的款项。”

  焦/点

  法院已宣判

  村规未改变

  记者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

  此前开庭时,玉皇观社区二组在答辩中也提到,法院如支持原告的诉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可能出现原告要求其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造成原告“两头占”的情形。但法院判决书中载明:“今后若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则其在被告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自然丧失,不会导致被告所称的‘两头占’情形。”

  判决书还指出:玉皇观社区二组一直沿用的村规民约中“嫁出半年不办迁移的,自行脱产(不能在本组分一切)”的内容或离婚妇女不能分配等主张,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内容相抵触,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段小林认为,过去大家法律意识不强,村规民约细节也没引起大家重视,现在既然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里面的一些条款跟法律抵触了,村规民约也该与时俱进予以修订,尊重法院判决。

  不过,记者近日采访得知,玉皇观社区二组的村规民约目前未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玉皇观社区二组小组长杜某告诉记者,村里关于“外嫁女”群体的情况复杂,有的是此前将户口迁出,后来得知村里土地统征又将户口迁回的情况,也有“外嫁女”的孩子落户到娘家的情况,对于“外嫁女”按照法律程序就该享受集体收益,但按照村规民约又不能分钱,而村规民约已经执行10多年了,现在要改变难度很大。

  杜某说,他们小组的土地收益平均每人一年能分到1000多元,自己也觉得“外嫁女”应该享受分配,但“分不下来,百分之九十的人不得同意,这个(分配方案)搁不平”。他表示,因为阿丽等“外嫁女”起诉,小组的集体收益资金目前也被暂时冻结不予分配,村里的社保名额分配也暂时搁置。

  玉皇观社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阿丽等“外嫁女”的事情,社区和街道办多次组织小组居民开会,也曾建议修订村规民约将“外嫁女”纳入进来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相当于以前每个人馅饼分得多一些,现在大家就少分一些。”该负责人说,但他们的建议遭到小组绝大部分居民反对,“大家不同意将钱分给嫁出去的人”。他称,接下来还会组织小组居民们开会讨论,争取早些把这个事情处理好。

  阿丽告诉记者,虽然自己去年通过起诉拿到了法院判决的集体收益分配8300元,但依旧身份“尴尬”,今年1月份,小组里又一次按照人均400元分红,但分红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

  阿丽意识到,虽然自己从法律层面上胜诉了,但在村规民约面前,自己还是一个“外人”……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