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显示,长光卫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光卫星”)及其保荐人海通证券撤回上市申请文件。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据贝多财经了解,长光卫星于2022年12月递交招股书,准备在科创板上市,原计划募资26.83亿元,将用于“吉林一号”卫星星座建设项目(二期)、“吉林一号”生态开放商城建设项目、“吉林一号·共生地球”建设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等。
特别说明的是,长光卫星多次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及更新,但并未对招股书进行更新提交。在此期间,长光卫星还曾还四次被中止审核,原因均为“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据天眼查App信息显示,长光卫星成立于2014年12月,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约为19.7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宣明,主要股东包括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等。
据招股书介绍,长光卫星专注于商业航天领域高性能、低成本卫星的研发与技术创新,是我国第一家集卫星研发制造、运营管理和遥感信息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商业遥感卫星公司。
长光卫星在招股书中称,其自主建设并运营管理着目前全球最大的亚米级商业遥感卫星星座——“吉林一号”,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卫星遥感数据,以及以卫星遥感数据为基础的空间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结合长光卫星的招股书、回复函可知,该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456.01万元、1.04亿元、3.12亿元、6.02亿元和5.85亿元,整体呈上升趋势。
不难看出,长光卫星2023年的营收略有下降。相比之下,2019年、2020年、2021年度和2022年上半年(下同“报告期”),长光卫星的净亏损分别为3.92亿元、3.91亿元、2.19亿元和2.07亿元;扣非后净亏损分别为4.01亿元、4.19亿元、2.51亿元和2.16亿元。
尽管长光卫星未披露2023年的盈利状况,但从过往业绩表现可以推断,该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对此,长光卫星归因于该公司致力于建设“吉林一号”卫星星座,每年需要承担较大的卫星折旧成本及较高的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长光卫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8亿元、-1.24亿元、-4794.20万元和7106.95万元,整体处于流出状态。其中,2022年上半年的资金净流入与收回上年末应收账款以及收到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退税款有关。
截至2022年上半年末,长光卫星的短期借款达到2.53亿元,另有数以亿计的应付账款,以及数以千万计的应付票据需归还,而其手头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仅为2.92亿元,资金压力较大。
此次上市,长光卫星计划募资26.83亿元,其中10亿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该公司说明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高于最近一期末公司借款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计划或可能性。
长光卫星方面称,2022年下半年,该公司陆续与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长春分行、兴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2022年10月,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彼时的短期及长期借款金额合计约为10.03亿元。
因此,长光卫星根据当时的借款情况与后续预估借款情况将募投项目中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确定为10亿元。长光卫星称,考虑到未来公司仍存在资金需求,存在继续借款的可能,故本募投项目资金后续使用计划及用途不存在变更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长光卫星历史被代持股东高福波因贪腐被判刑。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该公司说明其入股资金来源合规性,代持是否为规避其公职人员身份,是否真实解除代持,股权受让对象背景、资金来源,相关股权权属是否清晰等。
长光卫星方面称,2015年8月增资时,高福波担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董事长,但已提交辞职报告。由于人事任免程序较长,吉林省政府于2015年10月免去高福波吉林信托董事长职务。
2018年12月,高福波接受吉林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2021年5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进行公开宣判。其中,高福波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在高福波接受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审查期间,因上述代持事项,宣明曾被要求配合调查,但相关机关未对上述股权进行冻结、扣押,高福波入股资金来源于其薪酬积累,是其合法收入所得。
据长光卫星介绍,该公司2015年8月增资面向的是公司的骨干人员,其他看好长光有限(即“长光卫星”)发展的人员只能通过公司骨干人员进行投资,因此,高福波只能委托宣明代为持有长光有限股权,其目的不是为规避公职人员身份。
2019年7月,高福波与吴国昌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将其委托宣明代为持有的450万元股权转让给吴国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3.00元/1元注册资本,共涉及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双方约定将上述股权过户至吴国昌名下,在股权过户之前,上述股权由原代持方(宣明)为吴国昌代持,该笔转让涉及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由发行人(即“长光卫”)代收代缴。
在宣明要求下,高福波于2022年8月向宣明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委托宣明持有的450万元长光有限股权已于2019年7月转让给吴国昌,并按税务要求进行纳税,取得完税证明,与宣明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终止。
宣明取得上述《承诺函》后,于2022年9月与吴国昌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吉林长光1575万元合伙份额(对应长光卫星股权为450万元)转让给吴国昌,本次转让的实质为代持还原。
其中,宣明为长光卫星董事长、总经理,与其管理团队负责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过,宣明仅持有长光卫星4.4723%的股份,无法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构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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