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以下简称数电)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数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电子”的一种,是将的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数电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电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增值税专用)、电子(普通)、电子(航空运输电子客行程单)、电子(铁路电子客)、电子(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二手车销售统一)等。数电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样式见附件1)
数电的面基本内容包括:名称、号码、开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人等。
数电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开、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授予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数电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蓝字数电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
蓝字数电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农产品收购、报废产品收购、光伏收购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
蓝字数电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方或受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方开具红字数电。《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
受方已将数电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已开具的数电通过电子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的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受方取得数电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信息。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以下简称数电)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的法律地位,数电已具备从分省试点推行到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
数电具有哪些优点?
数电同防伪税控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主要有以下优点:
领流程更简化
数电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号段申领,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
开用更便捷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服务平台上的“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纳税人如果在开、受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
数电取消了特定版式,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的样式可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国家标准,实现数电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同时,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总额度如何调整?
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总额度进行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金额首次达到当月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在填写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总额度至900万元。
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额度为750万元。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至12月各月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初信息系统将其当月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总额度。
例3:C公司2024年7月初总额度为750万元,因销售额增加,信息系统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总额度。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总额度?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额度且不超过当月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额度开具。
例4: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4年7月总额度为750万元,截至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其8月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额度350万元<8月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8月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额度350万元>8月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5: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总额度为10万元,截至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9月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10月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4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额度2万元<10月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
纳税人发生开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或红字纸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受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方在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红字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或由开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无需受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信息相符。
例6:2024年6月10日,F公司(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4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的纸质专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进行用途确认和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或红字纸质。若选择红字数电,电子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
例7:2024年4月,H公司(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为I公司(未使用数电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4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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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方为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开方或受方均可在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服务平台确认后,开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或红字纸质;受方为未使用数电的纳税人,由开方在电子服务平台或由受方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或红字纸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信息相符。
受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8:2023年10月,J公司(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K公司已对取得的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
例9:2023年11月,L公司(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未使用数电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M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
从事二手车业务怎样开具红字?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仅作为开方,为实际发生二手车交易的购销双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红字数电时:
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销双方中任意一方向开方申请开具红字,开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方开具红字,无需确认。
例10:自然人N向自然人O销售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需要开具红字时,由N或O向P申请开具红字,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无需确认。
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买方或开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购买方或开方中的另一方确认后,由开方开具红字。
例11:自然人N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Q已进行入账确认,需要开具红字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
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方开具红字。
例12: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R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P开具红字。
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方开具红字。
例13: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R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时,由Q或R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R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名下的二手车,同时作为开方和销售方,为购买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红字数电时:
如果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开具红字,无需确认。
例14: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自然人N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需要开具红字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
如果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
例15: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Q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时,由P或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Q或P确认后,P开具红字。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二手车,同时作为开方和购买方,代销售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红字数电时:
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
例16:自然人N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需要开具红字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
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
例17: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P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
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
例18: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字样的数电,P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P开具红字。
未使用数电的纳税人开具红字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为受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19:2024年5月,S公司(未使用数电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T公司(已使用数电的纳税人),已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T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4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T公司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S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
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有哪些注意事项?
需要开具红字的,在所对应的蓝字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
在开具蓝字数电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的,电子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的,电子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额度。
在开具蓝字纸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的,电子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的,电子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额度。
例20: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50万元(对应2024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不增加剩余额度,10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额度计算。
已开具的数电是否可以作废?
纳税人因开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数电的,应当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全额开具红字数电。
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或者勾选确认用途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或“普通”等字样的数电,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或“开具其他”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相关栏次。
纳税人需要勾选确认用途,通过什么渠道办理?
《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带有“普通”字样的数电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未使用数电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带有“普通”字样的数电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用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纳税人错误确认用途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纳税人错误确认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信息回退至电子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纳税人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据类别、来源、种、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并可使用扫码开、抬头信息维护、红字提醒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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