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发布,该《规定》将于2月15日实施。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这是一个规范中介机构IPO收费的重要文件。《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并且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显而易见,《规定》对于规范中介机构IPO收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净化IPO环境,推动IPO回归理性进程。
《规定》的实施值得2024年澳门彩免费资料期待。不过,在《规定》实施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在对待IPO违规中介机构的处罚问题上,需要向《证券法》看齐,让《规定》的处罚与《证券法》的处罚保持一致。毕竟《规定》属于股市法规范畴,而《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股市的各项法规需要服从于《证券法》的规定。
从《规定》的文字表述来看,在对中介机构IPO违规问题上的处罚,《规定》的表述与《证券法》的表述存在一定的出入。比如,根据《规定》,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规定》第13条作出的处罚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证券法》第18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比《规定》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对没有违法所得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上,《规定》作出的处罚明显较《证券法》要轻了许多。以保荐机构为例,《规定》给出的处罚起点是10万元,给出的最高处罚标准是100万元;而《证券法》作出的处罚起点分别是100万元和50万元,给出的最高处罚标准分别为1000万元和500万元。
正是基于《规定》与《证券法》在对IPO违规中介机构处罚问题上,二者在文字表述上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所以这个问题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避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偏离了《证券法》的轨道。毕竟《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效力居于股市各项法规之上。
因此,在对IPO违规中介机构处罚问题上,《规定》与《证券法》在文字表述上有必要保持一致。这既是对《证券法》权威性的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方便监管部门执法,以保证执法标准的统一。实际上,《规定》第13条也明确提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本身就表达了对《证券法》等股市法律的尊重,所以在对IPO违规中介机构的处罚标准上,《规定》在落实的过程中有必要向《证券法》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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