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贵州一女子称自己于16岁时被亲戚拐卖至山西一地,并产下一个孩子,1997年成功回到贵州,此后报警。如今,贵州当地认定此案已过追诉期,而当事女子仍然想向人贩子追责。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当事女子田女士。田女士称,她于1995年被亲戚以“去贵阳打工”为由哄骗出家门,被拐卖后长期被锁在山西农村一男子家中,怀上孩子后,该男子对其看管有所放松,带其出门。田女士因此找到机会与贵州家中取得联系,而后被贵州亲人解救,回到贵州并报案。

她向记者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的《撤销案件告知书》显示,安龙县公安局称其被拐卖一案已过追诉时效,现已撤销案件。田女士称,之后她便向当地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

12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接线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田女士确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但是公安机关曾经对这一案件进行立案,因过了追诉时效撤案,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案子比较特殊,确实是过了诉讼时效”,不过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警方还是为此成立了专案组,检方表示还在调查。但检方还不知道警方最后要重新启动立案还是不立案。

同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海子派出所及安龙县公安局。海子派出所表示案件不方便透露。安龙县公安局则表示,会帮忙联系政工部门回复记者,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答复。

当事人自述:

不满16岁时遭表姑父拐卖

多次找机会联系家里终获解救

田女士向记者回忆自己被拐卖的经历。田女士称,1995年,她实际年龄尚不满16周岁,表姑父胡某国到田女士家中哄骗田女士父母,叫田女士与胡某国女儿胡某美一起到贵阳进厂。田女士父母认为到贵阳能赚钱,便同意了。但实际上,田女士就此被拐卖到了山西一农村男子杜某家中,长期被锁在这家里,时常遭受打骂并发生性关系,最后于次年产下一个孩子。

田女士回忆,因“对被拐卖来的妇女,村里人会互相监管”,被拐卖之初,她找不到机会逃跑。

田女士称,怀上孩子后,“买”她的人家对其看管放松了一些。有一天,杜某表示要给其买衣服,田女士要求一同前往,并趁着外出的时候假装摔倒,把写好家中地址的信甩到了一个卖衣服的老太太的摊位上,但没敢也没机会写清事情经过,“还不知道别人能不能给我发出来,万一被抓住了,得打断腿的。”田女士说道,此后外出在煤矿的时候还寄过第二封信。

而后,贵州家里向田女士寄来了信件,附上了家中亲戚的座机号码信息。田女士回忆,杜某没有直接把信给她,在她得知信件存在时,她哭闹得到了看信的机会,然后就背下了电话号码。1997年,田女士在跟随杜某外出打工时,杜某因伤住院,她找到机会联系贵州家里,被贵州家人解救、接回家中,此后于贵州就自己被拐卖一事报案。

至于为何没有针对杜某进行控告,田女士表示,在她看来,杜某是“亡命徒”,杜某在其逃回贵州后曾经来贵州家中找她,要带她走。在田女士家人的坚持和保护下,杜某和其家人签订了纸面协议不再干扰她之后的生活。

田女士称,自被拐卖一事报案以来,她每年都到海子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但是派出所均口头答复称人力物力有限,只能等胡某美本人回到贵州才能出警办案;2022年,自己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胡某美在贵州的消息,拨打110报案;报案后,她多次向警方追问案件进展,然而,2023年,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向她送达了一份《撤销案件告知书》。

田女士向记者提供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23年的《撤销案件告知书》显示,安龙县公安局称其被拐卖一案已过追诉时效,现已撤销案件。田女士称,之后她便向当地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

贵州一女子称被拐卖20余年后欲追责,因过追诉期遭撤案 检察院工作人员:警方还在调查  第1张

相关撤销案件告知书

检察院工作人员:

该案件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

已转到刑检部门

田女士提供的另一份《安龙县公安局关于田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经安龙县公安局调查核实,该案案发时间是1995年3月,1998年2月控告到海子派出所,从案发至2022年10月已有27年时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经(或为‘已’)过二十年过追诉时效”。

该意见书同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一条解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该案1998年控告后在海子派出所未找到处理材料、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过追诉时效,对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

“您提出的反映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在办理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现该信访事项已办结。”该文件落款时间为2023年9月。

贵州一女子称被拐卖20余年后欲追责,因过追诉期遭撤案 检察院工作人员:警方还在调查  第2张

贵州一女子称被拐卖20余年后欲追责,因过追诉期遭撤案 检察院工作人员:警方还在调查  第3张

警方出具的相关意见书

12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就这一案件而言,“我们这边是已经办理结束了的,并且给到她答复。我们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然后也对她进行了检察长接访,释法说理。”

该工作人员称,这一案件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立案监督就是两种情况,一个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一种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田女士)觉得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但事实上)公安是已经立案了,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后来是撤销案件,所以就不符合我们立案监督的标准了。”

该工作人员还称,该案件转到了刑检部门,作为侦查监督案件来进行办理,并且给到田女士答复。“公安那边又根据她的诉求成立了专案组办这个案件,因为她的案件具有特殊性。”

“我们要进行监督,也要对案件明确的结果进行监督。”该检方工作人员表示,检方还不知道警方最后要重新启动立案还是不立案,警方对检方表示还在调查。

律师说法:

当时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不应受追诉时效限制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发生在1995年,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追诉时效应从被解救之日起计算。

“本案能确定控告时间为1998年2月,依据当年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强奸的法定最高刑仍为无期、死刑,派出所有极大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公安局以未找到处理材料为由不予立案,显然不符合常识。本案受害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继续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付建律师说道。

付建律师表示,根据1997年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本案发生于1995年,且依照此前1979年刑法认为是犯罪,故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来审查判断是否应当追诉,按照1979年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1979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于当时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因此此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应当继续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对于当时已经立案后又撤销立案的行为,等于公安机关最终没有对此事立案。那么,在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便被害人在1998年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这还是等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没有找到处理材料、未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理由,责任在于公安机关当时没有立案调查,所以,不应当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