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免予党纪处分是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依照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并不意味着对违纪党员放任不管,而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适用情形
免予党纪处分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1.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2)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6)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1)对不明真相参加反党聚众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3)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5)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6)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制作书面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形成免予处分决定书,按照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免予处分决定作出后,也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免予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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