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宣布,继2021年对基金公司采取类似的迁册机制后,政府拟引入「 为海外企业迁册来港」机制,帮助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迁册至香港。政府希望通过此机制以提高香港对海外企业和投资的吸引力,从而加强香港作为全球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迁册后,公司会保留其法人性质、合同、财产、权利和义务。此外,根据《公司条例》,迁册后的公司将与其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享有相同权利,且须承担相同义务。
关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从香港迁册至境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对外迁册”制度目前并未引入。
公司类型
四类公司可迁册至香港。公司在原注册地的形式必须与以下一种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a.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b.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c.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和
d.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 公司不得通过迁册变更其公司类型。
资格
申请迁册的公司无须进行经济实质测试,这意味着许多公司包括规模很小的公司或控股公司都可以迁册至香港。但是,申请人应遵守下列要求,例如:
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允许迁册,并且公司已遵守该注册地的所有义务,如股东批准、债权人通知和/或已获行业监管机构的授权;公司必须注册成立至少一个财政年度;迁册申请必须是善意的及并非意图欺骗其债权人;公司具有偿付能力,能够偿付其申请日期后12个月内的到期债务,且并未处于清算状态;公司须提供截至申请日期前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截止日须不多于12个月(仅在其原注册地要求时才需要进行审计);迁册公司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亦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如果原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申请人的章程文件都未要求取得成员同意,则申请人应取得由至少75%合资格成员通过的决议授予的同意;公司原注册地具有执业资格的法律从业者提供的确认原注册地法律允许拟迁册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还应注明申请人在原注册地的相应注册、公司类型、成员同意和偿付能力。
迁册的影响
迁册至香港的公司将获得与任何本地注册成立的同类公司相同的权利,并应遵守《公司条例》的所有相关要求。公司将保留其合法存续、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迁册之前存在的合同和法律程序不受影响,因为迁册并未创建新的实体。
迁册证书签发后,迁册公司应在120天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供其从原注册地注销注册的证据。
税务安排
公司在其原注册地的纳税义务不受迁册的影响。迁册公司在香港缴付利得税的义务保持不变,因为不论其注册地或税务居所地在何处,通过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均须征收利得税。
为避免双重征税,将建议针对迁册后在香港境内产生的实际税费向迁册公司提供应纳税费的单边税收抵免,但前提是类似利润在其退出时已在原司法管辖区以未实现形式征税。
将对香港《税务条例》进行修订,规定过渡性税务事宜,包括股票交易、特定类型的支出和折旧的公平减免。
只要迁册公司资产的实益拥有人未发生变更或转让,迁册过程中不会产生香港印花税义务。
下一步计划
香港特区政府正在针对提议的公司迁册制度和计划制订法律文书,此计划将于近期提交香港立法会。某些行业,例如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已表示有意迁册至香港,以进入充满活力的香港经济社会。相关法规亦会建议进行修订,以保证迁册至香港的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将一如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同样受到监管和监督。
作者介绍:
余亮晖 先生
执行合伙人
余亮晖先生持有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商科荣誉学士学位及英国伦敦大学法律学士学位,是美国会计师公会、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在处理跨境税务、公司重组及跨境商业领域经验丰富。余先生亦是本港多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余先生于2001年加入本事务所,现为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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