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甘肃省的苏女士及其亲属再一次拿到了胜诉判决,法院再次确认了劳务公司应支付苏女士丈夫成先生工亡补助金等总计125万元,并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劳务公司补助金支付的连带责任。

早在2021年8月,成先生在工地干活过程中,突发疾病最终不治身亡。而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等同工伤,但让苏女士全家未曾料到的是,在随后的三年多里,有关工伤的认定以及工亡补助金的给付问题,因法律程序未终结而难以了结,即便这次拿到法院判决,仍不知何时能落到实处。

万般无奈之中,苏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求助,记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

不幸:36岁水电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送医抢救认定为心源性猝死

苏女士是甘肃省秦安县魏店乡人,丈夫成先生生前从事水电工工作。2021年4月,36岁的成先生与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劳务公司将其安排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的万科璞悦澜岸项目担任水电工作,社会工伤保险由第一被申请人统一参保,日工资 280元,工资由第二被申请人代发。

2021年8月3日,成先生被其上级负责人水电班班组长李某某指派,前往当地另一个小区干活。8月7日16时 35分许,成先生在干活时感到身体不适,一起干活的工友拨打 120急救,后送至医院抢救,于当日17时25分抢救无效去世,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

36岁水电工务工时突发疾病身亡,亲属为其认定工伤并索赔125万,维权3年至今未果  第1张病历显示,成先生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苏女士了解到事发的详细经过,“8月3日晚,他们水电工班组几个人在一起打牌时,班长提出的这件事。”事后一直参与事件处理的苏女士叔父苏先生介绍,当时班长李某某本是想让另一个人去但被拒绝了,随即提出让成先生去,他同意了。次日一早,成先生按照班组长的吩咐,离开万科璞悦澜岸,“有人接了他去了那个小区,没想到几天后人就没了。”

维权:是否属工伤陷入胶着,职能部门和法院几经认定判决

“人是在工作中犯病去世的,原本以为属于工伤板上钉钉,没想到这都能出问题。”苏先生表示,事后水电班组长李某某和单位曾相互推责,拒不理睬,用人单位建议苏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无奈之下,苏女士只得将成先生遗体拉回老家安葬,同时向当地人社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21年11月30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局认定,2021年4月12日,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其在万科璞悦澜岸项目担任水电工作。2021年8月3日,成先生在水电班组长李某某的安排下前往海石湾海城丽景湾小区干活。8月7日16时35分许,成先生在干活时感到身体不适,一起干活的工友拨打120急救,后送至甘肃兰炭医院抢救,于当日17时25分死亡。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成先生为视同工伤。

36岁水电工务工时突发疾病身亡,亲属为其认定工伤并索赔125万,维权3年至今未果  第2张2021年11月30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然而,涉事单位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工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提出了行政复议,提出李某某对成先生没有管理权及该公司在事发小区没有业务的主张。2022年3月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关于成先生工伤的认定。

36岁水电工务工时突发疾病身亡,亲属为其认定工伤并索赔125万,维权3年至今未果  第3张涉事单位认为工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行政复议

2022年4月7日,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不服以上工伤认定,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兰州市人社局收到用人单位的证据后依职权对事故伤害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未对成先生提供劳动的海石湾海城丽景湾小区是否属于原告提供劳务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对成先生去海城丽景湾小区干活是受水电班组长李某某指派还是介绍调查核实,故该局认定成先生在原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兰人社工伤字(2021)2136号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撤销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兰府复决字(2021)1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这一判决,苏女士及其家人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3月27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以及重新认定的判决内容。

“我们当时曾到人社局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这就是认可了他们的工伤认定,建议我们申请仲裁。”苏先生说,对于二审的判决,劳务公司依然不服,并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审理,甘肃高院认为,兰州市人社局认定成先生属于在工作岗位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成先生死亡时的工作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高院驳回了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87万,并承担死者父亲、儿子供养抚恤金

基于工伤认定的尘埃落定,苏女士向兰州市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资,要求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5月9日,仲裁庭开庭审理后认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为具有劳动关系,本案中,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天建设公司与欣泽建筑公司约定由欣泽建筑公司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成先生作为欣泽建筑公司的劳务人员,应享受社保待遇,欣泽建筑公司未依法为成先生办理社会保险,成先生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付费用”之规定,欣泽建筑公司未按照规定为成先生办理工伤险,导致成先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成先生因工伤亡,应由欣泽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费用。成先生由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承包的万科璞悦澜岸项目从事水电工作,后因工作死亡。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备建筑劳务的承包资格,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成先生系由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请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应当由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缴纳,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不是成先生工伤保险的缴纳主体,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仲裁庭认为,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保部令等相关规定,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最终,仲裁委裁决,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女士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76680 元、丧葬补助金 39865 元。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月支付成先生之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2772元(自2021年9月起给付),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按月支付成先生之子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2772元(自2021年9月起给付),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苏先生表示,执行局做财产保全时发现劳务公司的账上没有钱,“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不但不付钱,至今还以各种理由说他们没有责任。”

判决:法院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工亡赔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眼见仲裁结果难以执行,苏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了包括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的经济诉求合计125万余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24 年 9 月 27 日,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后,确认了《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认为欣泽建筑公司未为成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按月)等相关费用。

法院还专门就中天建设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进行了研讨,法院认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多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第八项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欣泽建筑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应有保证农民工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中天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管理、采取施工安全措施,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属于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欣泽建筑公司未给成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中天建设公司亦未购买项目工伤保险或团体工伤保险,致使该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情况下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救济,故中天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成先生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工头:带人从劳务公司包了两栋楼的活,事发后曾尝试从中协调无果

1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成先生的同事李先生,对于各种司法文书中提及的指派说法,他表示了否认,“确实是我给他介绍的活儿,但不是指派。”

李先生表示,当初他带了一帮人从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手里拿的活儿,承包了两栋楼的水电,但事发前,该项目已经用不了那么多人,就重新找了车程数小时外海石湾那边的活,成先生表示愿意去,没想到出了事。

李先生承认他们都与劳务公司签了协议。李先生表示,事发后,他曾试图从中协调,提出包括海石湾用工项目和东阳市欣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甚至包括自己共同支付死者家属补偿金,但苏女士及家人执意要走工伤赔付,“他们需要我出来作证,我愿意,但是法律程序就是这样,表面上看着对他们有利,但到了法庭上,就是各说各的理,而且方向也不对,弄到现在一分钱没拿到。”李先生表示,事发后一个多月,他也离开了那个项目,而且也有一部分干活款项没有拿到手。

随后,记者尝试联系劳务公司无果后,联系到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发后曾处置此事的一名负责人,对方表示自己早已离开涉事项目,对于该事件的后续情况并不掌握,但可以向上级反馈此事,此后,记者未接到该公司的回应。

业内:建筑业人士称项目分包、劳务派遣问题多,合法外衣下常存责任推脱

“该认定的都认定了,但对方肯定还会上诉,法律程序估计还要走下去。”苏先生表示,经历了三年多的维权,在他们的执着坚持下,法律程序在艰难中前行着,“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按部就班的法律程序,但对于我们家来说,是一个原本完整的家庭失去亲人后的煎熬。”

苏先生说,在三年多的艰难维权中,他由于全程参与,在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无数次的研究过程中,“我自己都觉的自己快成一个专业人士了。”苏先生说,在他们这个案子中,人社部等部委 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他也从更多的案例中了解到,在具体的落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甚至法官以该意见系部门规章为由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是对全国数千万建筑工人的工伤维权的伤害,这个意见应该提升层级,广泛应用在该类案件中,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

“时下,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着项目层层分包、转包,以及劳务派遣等现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似乎都签署着各种各样的合法的合同和文件,但其中的复杂关系常常让工人在维权时举步维艰。” 日前,曾供职于一家知名建筑企业的高先生表示,“这就导致出现项目是我的,用的人不是我的,或者这些人是我的,但工地是别人的,工人出现问题维权时各部门相互推脱。”

高先生还表示,相互推责还只是第一步,用人单位还会充分依靠手中资源,利用法律程序与维权者“打持久战”。另外,不少劳务公司都是利用资质存活,很多时候他们仅是出租资质,自己本身是空壳,有的甚至就是建筑公司的下属公司,“根据应付工人维权的需要,需要独立时就是独立的,不需要独立时就成了下属企业。这里面套路很多,需要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何南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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